強制執行法第3-1條

2018-05-07

強制執行法第3-1條

執行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遇有抗拒者,

得用強制力實施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實施強制執行時,為防止抗拒或遇有其他必要之情形者,

得請警察或有關機關協助。


前項情形,警察或有關機關有協助之義務。

常會有客戶詢問,如果點交時現住人不願意配合死賴著不走怎麼辦。

其實在進行點交程序時,法院都會先以公文通知轄區的派出所,

並派員警協助點交程序。因此遭遇不願配合的現住人時,

員警便會強制帶離阻擾點交程序的人,以俾點交程序進行。

而非不願配合賴著不走,就無法進行。如同不動產被拍賣,

相信對於所有權人來說,必定是千百個不願意。

但為何還是被法拍了呢?正是因為法律強制力的介入,

也正因如此,才是一個法治社會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