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第 100 條

2019-01-16

強制執行法第 100 條

房屋內或土地上之動產,除應與不動產同時強制執行外,

應取去點交債務人或其代理人、家屬或受僱人。

無前項之人接受點交時,應將動產暫付保管,向債務人為限期領取之通知,

債務人逾限不領取時,得拍賣之而提存其價金,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前二項規定,於前條之第三人適用之。一般民眾接觸法拍屋時,

最介意的通常是還有沒有人使用、租用、借用房子。但除了”人”以外,

另一種常見的情形是使用房屋的人已經跑路失聯了,

這時候遺留下的私人物品,因不在拍賣範圍內,按照法規必須進行動產拍賣。

拍定人則須將動產拍照並列冊保管(如圖1、2),接著在法院安排的時間,

進行動產拍賣(如圖3)。常見是由拍定人標下動產

(因為資訊較封閉,不會有其他人參加,而且一般遺留的家用物品,也較少人有興趣)。

簡單說,把遺留的動產買下來,才能自由處份。

 

1:動產照片

2:動產清單

3:動產拍賣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