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三人李家榕具狀陳報,其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中,租期自民國107年7月9日起,迄民國111年7月5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25,000元。惟法院於108年2月13日現場履勘時,據管理員陳稱,該住戶並未繳過管理費。另查不動產屋況外觀良好,牆壁無漏水痕跡,無火災及地震受損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有停車位,無增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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