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系爭房屋及兩車位(編號B40、B41)皆出租予第三人占有使用中,租期自107年6月30日起至117年5 月11日止,有公證租約附卷供參;惟係爭租賃關係,經本院於108年5月17日執行命令除去,拍定 後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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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宏路7號5樓
環河路3巷4號2樓
永安街56巷31號2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