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03年6月3日查封及108年1月29日會警至現場執行,大門深鎖,無 人應門,經社區人員稱債務人未居住該處,有配置地下二層編號21、22之停車位;復經通知 債權人查報使用現況,債權人陳稱:該執行標的含停車位於B2,編號為21及22,經詢問該社 區總幹事,表示任職約5、6年來未曾見過該執行標的有人居住使用,且均未繳交管理費,現 狀係無人居住,再經詢問房仲業者,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等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 之特殊情事等語。本件拍定後,建物部分點交,而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 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