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部分出租予第三人蘇建興,租賃期間自民國106年4月13日起至112年4月12日止,上 開第三人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以執行命令除去,如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 定者則點交,否則即不點交。"" />
每坪單價以法院公告坪數概算,詳細拆算方式請洽專員。
0987-004-321
02-2500-0075
請登入會員查看
本物件資訊如有遺漏,以法院公告為準。
天祥街47巷16弄11號4樓
昌明街14巷2弄5號3樓
自強街70巷6弄9號2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