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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

台北市大安區臥龍街151巷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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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片
  • 地圖
  • 建物平面圖
  • 法院拍賣公告
公告底價
2,694.8萬
開標結果
拍定2961.0099萬
  • 公告坪數
    53.08
  • 每坪單價
    50.76

    每坪單價以法院公告坪數概算,詳細拆算方式請洽專員。

  • 開 標 日
    2021/01/19 09:30
  • 拍  次
    2拍
  • 點交情形
    詳見公告
  • 保 證 金
    539萬
聯 絡 人
吳先生
調整字級

物件資料
公 告 坪 數
53.08
主 建 坪 數
28.93
附 屬 坪 數
7.78
公 設 坪 數
6.67
其 他 坪 數
增 建 坪 數
9.70
土 地 坪 數
7.62
車 位 坪 數
車 位 屬 性
-
捷 運/火 車
六張犁站
房 屋 類 型
店面
結   構
RC
屋   齡
38
樓 層 別
1/7
房 屋 用 途
商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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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資料
拍 賣 地 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司執字第78577號
拍 賣 範 圍
全部
拍 賣 原 因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抵 押 權
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筆   錄
一、本件於109年8月2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4809建號建物出租予山河酒業有限公司 使用,其他同前案拍賣公告,另29-1號房屋有部分占用43-5地號土地並每月付1000 元金租 予債務人。債務人另表示本件無海砂屋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二、依本院前案108年度司執字第43891號拍賣公告所載:「二、本件於108年7月11日測量增建 時,債務人在場陳稱:依勘測成果圖紅線實線長型區塊(3.34X0.94)部分現遭鄰居佔用,經與 鄰居協議以每月1000元租金租用。依債務人所提出之98年11月27日協議書所示,債務人將 4809建號建物後面平台出租予鄰居李O英使用,期限至少20年,並自99年1月1日起租,每月 租金1000元,承租人應於起租時給付5年份之租金計6萬元,雙方均承諾不得要求調漲或調 降。另依約租上之註記所示,債務人已收取99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104年1月1日起 至108年12月31日之租金各6萬元。另據地政人員表示因內側廁所牆壁外側無法進入,故無法 確認上述區塊其中一部分是為確係有建物,經詢問債務人稱:並無建物。三、經函詢各有關 機關,本件4809建號建無非自然死亡之相關資料可供查詢;自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紀錄;未包 含於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非台北市列管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或 921、331震損建築物。」 三、依債務人陳報之租約所示,本件4809、7361建號建物已出租予第三人山河酒業有限公司,租 賃期間自107年7月1日起至117年6月30日止,租金每月75000元,另有押金15萬元。惟上開租 賃關係業經本院以執行命令除去,如拍定前無人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者,拍定後點交,否 則不點交。另債務人將4809建號建物後面平台出租予鄰居李O英使用,期限至少20年,並自 99年1月1日起租,每月租金1000元之部分,因該部分之租賃契約租期逾5年且未經公證,依 民法第425條第2項之規定,無第425條第1項規定。 四、本件7361建號建物係違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依測量結果所示其中部分(1.77平方公尺)佔 用鄰地43-3地號,故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係以現況拍 賣,當事人及得標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並自行處 理佔用鄰地之法律關係,如有紛爭亦應自行處理,請投標特別人注意。
內容展開

本物件資訊如有遺漏,以法院公告為準。

地圖
公 告 底 價
2,694.8
開 標 結 果
拍定2961.0099萬
  • 公告坪數
    53.08
  • 每坪單價
    50.76

    每坪單價以法院公告坪數概算,詳細拆算方式請洽專員。

  • 開 標 日
    2021/01/19 09:30
  • 拍  次
    2拍
  • 點交情形
    詳見公告
  • 保 證 金
    539萬
聯 絡 人
吳先生

留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