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經債權人導往現場,在場之第三人陳OO陳稱不動產係其所有,僅登記 予債務人供其向銀行貸款之用,實際仍由其使用,其自住3-4樓,1-2樓分別出租予他人,拍 定後不點交。 二、另據1、2層之承租人表示房屋有漏水壁癌之情形,惟依法買受人無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 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標的1912建號建物因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增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 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違建查報隊依臺北市 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拍照存證辦理,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