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系爭房屋一樓為債務人公司使用,二樓為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蔡松峯居住使用,三樓為蔡松 峯之二嫂李明璣居住使用,三樓頂樓增建部分是李明璣之子居住使用,據李明璣稱其與家人係於 系爭房屋105年11月裝潢完成後始居住使用,係債務人無償借用其及家人使用,一樓、二樓部分 拍定後點交,三樓、三樓頂樓增建部分因第三人於查封前即占有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2466建 物未登記部分,拍定後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函覆,一、二、三 樓增建部分予以拍照存證,三樓頂樓增建部分為既存違建,列入分期處理,列管拆除,請應買人 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