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拍賣之建物係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由債務人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另616地號土地,建物未坐落之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為農地使用,復據債權人查報稱為債務人占用使用,拍定後農地部分點交。拍賣之土地於揭示查封公告時未經鑑界,土地如有其他建物占用(門牌大竹北路885號),其占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該占用部分之土地不點交。
拍賣標的第138號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其他建物(門牌大竹北路885號),非在拍賣範圍之列,且占有使用土地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請自理;惟如係基於租地建屋關係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則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本件拍定後須通知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而若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時,相關當事人應另行循有關程序主張權利,本院於該爭議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若依法應准由有優先承買人優先承買者,則原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本件標的土地616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