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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賣標的由共有人吳秋屏與其家人共同居住,另該屋旁有一獨立出入口之二層樓之增建,吳秋屏稱該建物並無獨立門牌,惟水電係由主建物水電接應,無獨立水電錶,無從與主建物之間內部進出。另4767建號係與4766建號相連,由4766號建物進出,供4766號建物之浴室使用,與主建物(3431號建號)並無相通。
二、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時,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之權。
三、增建之4766建號部分占用第三人之土地,如有土地法第104條條規定之地上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另如有前開情形,則應於拍定前向本院陳報。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全部優先承買權人而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四、增建部分係違建,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增建臨編4765、4766、4767建號係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新北拆認二字第1123252398號函認定為垂直、水平及整幢違建,屬既存違章建築,應拍照建檔列管,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