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筆錄及債權人陳報狀所載,本件標的物現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建物登記謄本記載本件標的3682建號含1個停車位,車位編號76號。依債權人陳報狀所載,債務人親屬稱上開76號車位為汽車停車位,位於b2,且本件標的另含1機車停車位,位於b1,編號21號。實際上車位使用權之有無,其種類(汽車或機車)、數量、編號、現實占用情形,暨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等,應買人應查明自理,不得以此爭執,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此部分因係屬建物共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平鎮山子頂地區(民國75年12月5日)都市計劃案之住宅區,上開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