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己、庚標分別拍賣,惟己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己標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己標標的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建物無大門、窗戶,呈開放空間狀態,屋內做為停放機車及晾衣服使用,據鄰長表示,建物無人居住使用,屋內物品均為附近債務人親戚使用。經現場調查,依肉眼觀察,有嚴重漏水之情事。另當場向在場人鄰長詢問有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稱無。土地部分為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為屋旁空地。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本件己標為債務人親戚無償使用中,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五、己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格文件。
六、己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七、己標內暫編89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51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八、己標暫編號89建物有一部坐落同段525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6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