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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1月8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建物會同鎖匠及警員開門進入,屋內無人,但有日常生活用品,惟何人居住使用無法看出,經現場調查,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經銀同到場協助員警詢問附近住戶,鄰人稱:不知有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土地據地政人員稱現為建物坐落之基地,其餘部分為屋前及屋側空地。嗣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於113年2月21日函覆本院,建物目前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且建物無火災受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本件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四、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格文件。
五、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六、本標內暫編120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73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2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6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