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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於現場稱由其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4187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業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得標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主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
三、本件303-2地號土地查封時據古亭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指界陳稱:土地位於光輝路118巷3號旁之道路用地。土地經查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相關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因該部分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四、經本院會同地政及建管處人員於108年1月30日定期測量增建時,債務人之父於現場稱於88年購買本件建物時,屋內就有一個洞可通地下空間,該地下空間現有積水情形,應係水管有漏水情形所致。建管處人員於現場表示,依地政人員提出使照圖所示,該地下空間為基礎排水平面部分,不屬增建。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8年2月18日來文所附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地下層)所示,地下空間屬防空避難室,且部分為基礎排水平面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