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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573建號建物為1廳1廚1衛浴3房及1前陽台之格局,屋內堆滿雜物;另4樓有通往5樓之內梯,標的4265建號建物即5樓增建部分,包含有4房、1衛浴及前後陽台,屋內亦堆滿雜物;該建物現由債務人占有使用中。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8月24日北市消調字第1123033816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2年8月22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23067080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8月22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26155781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573、4265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故拍定後點交;惟拍賣標的4265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2月5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36010790號函所示,標的4265建號建物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屋頂),為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日後恐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41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290,000元。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故依民法第830條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