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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 114 年 9 月 1 日查封時,債務人侄子在場,稱房屋目前無人居住,無增建及影響交易情事,門牌 314、316 號打通,各有獨立出入口,廚房位 314 號,拍賣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 2 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490,000 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700,000 元。
四、法院僅係依現狀拍賣,不負擔回復原狀之責,投標人得否就打通部分回復隔間應自行處理,並自行負擔回復原隔間之費用,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五、經法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函詢本件標的是否曾受理非自然死亡一案,函覆結果為未針對此類案件建檔,無資料可稽;函詢工務局是否因地震受創、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物,函覆無上開建物申請資料;函詢消防局是否發生火災,函覆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14 年 10 月 1 日無受理情形。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法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4 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 799 之 1 條第 4 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七、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