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備註
1、上開不動產2宗(含編號1號建物之共有部分)合併拍賣,拍賣最低總價額合計新台幣(下同)448萬元,保證金為89萬6000元,但請應買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拍定後,抵押權登記塗銷。
2、本件不動產現場查封時(113年6月14日),編號1號建物位於12層建物之第10層樓,承租人蔡姓女子在場陳述略謂,與義務人有書面租賃契約,租期自111年11月3日至116年11月2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5千元,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為證,其上記載「乙方(承租人)一次性支付甲方(出租人即義務人)五年租金新台幣參拾萬元整」;蔡姓承租人另陳稱,排水道有漏水(指浴室排水孔,已修繕),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本棟頂樓鋼筋有外漏之情事,無自然災害已事項,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云云。另據義務人陳述略謂,當初買賣時因為管委會說地下停車升降機械機台壞掉沒有人要修,所以就沒有含附車位云云。以上情事,本分署無審認實體權義關係之權,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建物使用現況,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依本件建物大樓1樓電梯旁牆壁張貼之「星泰商業大樓公告,113年1月管理費缺繳明細」記載,「10F-1袁OO」108年至111年第2季合計缺繳46,250元。本件不動產有無欠繳水電費、瓦斯費及管理費,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或人員洽商解決。
4、土地法34條之l第4項規定,於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一併移轉與同一人所有之情形,不適用之(土地登記規則第98點、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3點第3款參照)。
5、編號1號建物經向相關機關函查,未查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編號1號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建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後,考慮是否應買;若查得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請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分署。另依估價師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商業區,應買人就本件拍賣標的,於使用上或其他與所有權權能相關事項是否有其他法令或行政上管制,於投標前仍請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據此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6、拍定後,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例如建築法)規定,查得尚有應與本件拍賣標的併同移轉之土地或建物而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致生本件拍賣標的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情事時,拍定人縱已繳足價金,本分署亦得依職權撤銷拍定,並將原繳納價金返還予拍定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