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院113年4月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現場未見門牌,惟信箱內有查封建物地址收信人為債務人之信件,樓梯間有漏水痕跡及嚴重壁癌,從一樓馬路目視,三樓陽台有部分天花板塌陷,債權人為同棟二樓屋主,稱債務人已搬離。本件拍賣範圍包含一切附屬建物,均屬主建物之範圍,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建物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如拍定後依法有不得點交之情事,或債權人陳報與事實不符,本院得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6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13,000元。
四、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標的為區分所有建物,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依據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99號民事判決理由所載,拍賣建物格局遭債務人變動,廚房、廁所管線均有改變,同棟2樓自105年起開始發生漏水等情。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注意。另本件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本院已儘量將調查並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