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法院於113年6月17日查封時,查拍賣建物位於俠隱社區內,據社區秘書葉小姐稱建物目前無人居住,債務人跳樓墜落於社區中庭身亡,不知悉債務人自何處跳樓,債務人有車位(編號B4─28),目前停車位有停放車輛,惟不確定車輛為何人所有。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法院不代為處理。且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拍定後建物點交,另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不明,拍定後停車位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陸佰陸拾參萬柒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參拾貳萬捌仟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係第二種商業區。
六、除上開所載債務人跳樓墜落於社區中庭身亡乙節之外,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