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不動產出租第三人希O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租期自106年4月1日起至111年8月15日止,上 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於108年4月8日以北院忠107司執丁字第51166號執行命令除去,如無異 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則點交,否則不點交。 二、第2494號(門牌3-1號)及第2495號(門牌5號)建號之建物目前打通使用,亦與非本案執行 標的之門牌同路段巷3號打通使用(同路段巷3號亦出租與上開第三人)請應買人注意,於拍 定後如須鑑界及回復隔間牆,鑑界費用由拍定人負擔;另於回復建物隔間牆之部分,拍定人 於鑑界後應自行與3號之所有權人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