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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建物於民國113年1月3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93地號為建物之坐落基地,293-1、293-2地號為建物屋前之空地,522建號建物部分據第三人在場稱係建物承租人,其向債務人承租做為民宿使用(租期至122年9月30日止);經本院於113年4月2日至現場履勘,不動產狀況相同,本件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之土地編定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1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4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