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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3776建號建號拍定後點交;其餘標的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 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07年9月17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吳文傑在場陳稱,係基於租賃關係占用中。惟民國 108年10月28日現場履勘時發現,承租人已搬離,故3776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三、民國107年9月17日現場查封時,管理員陳稱,本件4108建號建物是B1平面車位,編號114 號。惟共有人間之分管契約為何不明,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如有爭 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四、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