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建物部分原隔三間,其後兩間打通使用,現均出租予他人使用,上開第三人之租賃關係業經 本院以執行命令除去,★★★第三人並已依法聲明異議,本件如經判決聲明異議無理由駁回 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 二、本院已將所知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 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等)於使用情形欄載明,惟縱無記載,亦非保證絕無上情 , 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應買人應自行查 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