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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會同債權人、鑑價人員、警察及鎖匠到場,債務人在場表示系爭建物由其與家人自住,有水電,拍定後點交。另附有一位於地下四層編號54之自用停車位,該停車位為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其所在之位置,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無物之瑕疵請求權。
二、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債務人表示牆壁有裂痕,廁所有漏水,是否為海砂屋及輻射屋並不清楚,無火災受損,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於拍定前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2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46,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共設定新臺幣901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