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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會同移送機關到場查封,本件820建號建物現由義務人及其家屬自行居住使用中,拍定後點交。
(二)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三)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四)拍賣建物經本分署於112年10月間函查桃園市政府相關機關,未有非自然死亡、火災報案紀錄、海砂屋及輻射屋列管資訊等情事。然因本分署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之特殊情事。而本分署已將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主管機關函復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日後不得以此為由向本分署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投標人注意。
(五)義務人或第三人遺留於本件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分署尚須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本分署、限期義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拍賣最低價額新臺幣1,140萬元,保證金228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