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29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690,000元。
四、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依假扣押執行筆錄及本案執行筆錄記載,491-8、491-9、491-10地號土地為拍賣建物之坐落基地,拍賣建物位於所在公寓大廈之七樓,無增建,無配置車位,據第三人程O瑀於110年2月2日假扣押執行筆錄稱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擔任負責人之華敬樂活股份有限公司營業使用,無出租他人,雖第三人程O瑀嗣於113年8月12日本案執行筆錄稱拍賣建物現無償借用予萬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堆放商品,華敬樂活股份有限公司與萬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使用建物內部空間,惟萬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占用係在本院假扣押查封之後,不得對抗債權人,故拍定後建物得點交。又第三人程O瑀稱拍賣建物除了有部分稍微漏水情形外,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六、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八、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暨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