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備註
一、本件執行標的物拍賣底價新臺幣(下同)3,461萬元,保證金693萬元,以出價最高,且達到底價者得標。
二、依檢察機關與行政執行機關辦理囑託業務聯繫要點第7點第3項之規定:「偵查中變價,其鑑定費用由檢察機關先行墊付,於拍定後由拍定人支付,歸墊檢察機關。……」準此,拍定人除拍賣價金外,尚需另外繳納本件鑑定費用3,500元,本分署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三、本件執行標的物由本分署於113年10月4日派員現場查封,依當日查封筆錄記載,建物位於聯上涵翠社區,房屋格局為3房2衛1廳1陽台,在場人即當事人之母親(親屬)表示係自住使用,房屋無增建,未有海砂、輻射、地震、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管理費未欠繳,惟本件不動產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四、另房屋有一停車位,依113年10月4日查封筆錄記載,位於地下1樓,編號221,車位上有身障車位標示,在場人表示係自用未出租,且無使用上限制,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停車位因屬建物共用部分,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五、依據本分署向行政機關函查結果所示,執行標的物之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非屬公共設施用地;位於土壤液化潛勢圖中潛勢範圍;106年1月1日至113年10月6日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未曾受理執行標的物之火災及救護案件。惟本件不動產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並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條之1第4項規定之適用。
七、建物內之動產不在拍賣範圍內,故本件拍定後,本分署如有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00條規定辦理強制點交拍賣動產之必要,則拍定人尚有應配合辦理之事項,請投標人注意。
八、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