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據債務人於113年7月26日具狀陳報房屋目前係由其自住等情,拍定後點交。
二、增建部分(有內梯,非獨立建物,且有部分占用鄰地)係違建,且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在案,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三、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且拍賣公告所載標的物面積如與地政事務所核發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不同,以地政事務所核發者為準,應買人不得於拍定後再行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
四、又據併案債權人黃雪芳(即鄰地534、536地號土地所有權人)陳報與債務人就本件執行標的物存在調解筆錄(法院108年度司移調字第63號,就增建占用鄰地之部分,債務人應按月給付新臺幣3,600元承租),且於法院113年12月25日現場執行時陳稱通往本件執行標的物之階梯與土地均非債務人所有,若日後有因拍賣取得執行標的物之得標人,需與伊協商通行權之償金數額,如未協商或協商不成,可能提起訴訟主張權利等語。惟債務人於114年2月11日具狀陳明經查詢本執行標的物之建築執照存根(69年中字第2107號),建物於建造時已取得鄰地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無通行權之問題等情,並提出同意書影本附卷存查。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並評估相關風險,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伍佰肆拾捌萬捌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零玖萬捌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