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1476建號建物據法院現場查封時在場人李貴輝稱,現出租予王舒「女勻」使用,租賃期間自112年11月29日起至122年11月29日止,每月租金20,000元,有提出經公證之租賃契約影本。房屋無增建,客廳流理臺地震後有龜裂,並未錯位、剝落,窗台下牆壁有壁癌,無停車位。本件拍賣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拍賣標的397─2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為仁愛路四段112巷50號旁之停車場,由管委會使用收益。又為68使字0417號使用執照(68建(大安)(信)字第0088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應與上開建物一併移轉始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故土地共有人無單獨之優先承買權且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4月2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16159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3年4月2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33050806號函覆,於109年1月1日至113年4月2日期間未發現是類報案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4月10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108227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惟該建築物是否有海砂屋或震損等異常情形,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柒佰捌拾玖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伍佰伍拾捌萬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