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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40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六、本件標的建物於113年2月20日現場揭示查封時,現場據債務人員工稱建物係債務人公司經營使用。另本院於113年10月1日再次屢勘現場,債務人已無營業,屋內遺留債務人物品,建物亦遭斷電,拍定後現況點交。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八、本件標的上有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12年12月8日新北和法字第11244702840號函之禁止處分登記,拍定後,需由拍定人自行向登記機關聲請塗銷登記。
九、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