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賣標的物於民國113年5月28日到現場查封時,為債務人自住使用中,故本件拍定後點交。據債務人於現場陳稱二樓前方房間有漏水之情形。
二、本標內暫編570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三、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
四、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五、本標351、352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46,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