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價人員、警員到場執行。現場由債務人本人開門入內並陳稱,系爭建物有嚴重漏水及潮濕情事,有水有電,無停車位。屋內擺有簡陋家具,堆置雜物。
(二)據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3年9月5日新北瑞地登字第1136138725號建物測量成果圖及其建物登記謄本內容所示,本件701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佔用柑腳段外柑腳小段2419、2437地號土地。上開土地均非本件拍賣標的,請應買人注意。
(三)據民國113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建物為磚石造地上一層未登記建物,屋齡約為60年。地區未來潛力、大眾運輸條件、市場及學校接近性均稍差。」等語。
(四)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封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五)本件係拍賣701臨建號建物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特定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建物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系爭建物所占用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六)本件拍賣標的第701號臨建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系爭建物所占用土地之法律占用權源不明。倘若拍定,第701號臨建號建物與前揭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詳加注意。
(七)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6,52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