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113年8月1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導往現場,據在場債務人之女稱建物出租他人,有漏水,租賃期間為112年7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且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六、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