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使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本院於113年1月22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承租人稱租期至113年8月,有一停車位(B1編號:14),承租人稱車位未承租,由房東自己使用。嗣本院於113年7月1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敲門無人回應,管理員稱房屋出租他人,房東為債務人,無停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房屋使用情形,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600,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劃內,第一種住宅區。
六、本件分甲、乙、丙三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拍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債權者,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