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使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本院於113年1月22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詢問一樓承租人(飲料店)稱承租一樓及地下室,地下室為儲藏室。二樓承租人(美甲店)稱樓上有套房出租,但是否三樓以上皆出租不清楚。地政人員指界稱164-2地號為大同路47號房屋後方鐵皮屋佔用,一樓承租戶稱承租範圍含後方鐵皮屋(廁所)。嗣債權人具狀陳報,一樓由黃先生承租,租期自112年10月1日至114年11月30日止,作為小澤宅宅飲料店營業,包含地下室作為倉儲用及坐落新竹市東門段二小段164-2地號上增建一樓騎樓作為廁所使用。二樓由陳小姐承租,租期自112年12月10日至117年12月9日止,作為美甲店營業。三樓至七樓由陳先生承租,租期自112年7月22日至117年7月22日止。本院於113年9月5日現場履勘時,一樓飲料店店員稱包含地下室及後方鐵皮屋係向債務人陳瑞滿承租,租期及租金要問老闆,二樓美甲店人員稱係向債務人陳瑞滿承租,租期自112年底承租5年,租金每月12,000元,另樓上有套房出租,但是否皆出租不確定。三樓樓梯有裝置門鎖無法進入。。以上之情,本院不做實體審認,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房屋實際範圍及現況,法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請投標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1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620,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暫編641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增建部分之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被拆除之風險,且拍定人、債權人及債務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劃內,第二種商業區。
七、本件分甲、乙、丙三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拍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債權者,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