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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9月3日現場勘測時,地政人員在場稱:本件拍賣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目視外觀為磚造1樓建築。另債務人亦在場稱:本件建物目前為其與孫子自住,無出租他人,且無輻射屋、地震受創、水災受損、火災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狀況,有內梯通往屋內夾層,僅供堆放物品等等。
二、本件拍賣標的現為債務人占用,故拍定後點交。
三、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函復稱:經目視勘查,本件建物並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事,惟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狀況,查證確有困難等等。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拍定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標的以查封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五、本件拍賣標的坐落之土地所有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等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倘主張優先承買者因故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拍賣標的倘非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需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俟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八、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九、本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一、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