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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現場第三人即債務人之母親王○英稱,現由其與債務人居住使用,無分租他人之情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二、拍賣之4283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4月9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36019852號函,建物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其建築完成時間無法判斷,且其材質非屬新穎者,得拍照存證,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5月1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20040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查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57年12月21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3年5月8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33045546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5月7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119824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四、本件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1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3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