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09年10月16日假處分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管區員警、地政人員入內,檢視內部情形:「查封之1113-3、1113-4地號為巷道;1113地號上有336建號房屋,該屋有嚴重漏水、壁癌,一樓前後有增建,房屋現由假處分債權人梁○○等居住使用中」,本件並就增建部分一併測量查封。
二、109年12月17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管區員警、地政人員入內,檢視內部情形:「查封之336建號為假處分債權人梁○○等居住,其餘狀態與假處分查封時相同」。
三、110年1月13日假處分債權人梁○○等來狀陳報,主張本件不動產係因犯罪行為而過戶予他人,假處分債權人自始為所有權人,有合法占有權源,並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9號判決確定,請投標人注意,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風險均由拍定人自行承擔。
四、113年11月4日現占有人(即假處分債權人)來狀陳報,本件房屋非輻射屋、無火災受損,房屋有嚴重漏水情事;另經函請轄區警局、消防局調查後,並未聽聞非自然死亡情事及無火災報案紀錄,以上請投標人注意。
五、據本案估價報告載稱:「本件建物整體保養情況極差,幾乎全棟皆有壁癌,甚至二樓起居室還有積水,居住環境骯髒惡劣」等語,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經查報後已如前述,其餘事項則無法查得,請投標人注意。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實際情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七、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現況為第三人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八、不動產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71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43,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本件拍賣之暫編984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七、拍賣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