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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本件不動產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11月26日士檢貴德107偵14522字第39407號函辦理限制登記,日後若有相關之法律糾紛,與法院即本公司權責無涉。又拍定後法院無從塗銷上開限制登記,拍定人應自行向處分機關聲請塗銷,且於處分機關尚未囑託地政塗銷上開限制登記前,不動產無法為權利移轉之登記,請應買人自行斟酌是否應買,如於拍定後因處分機關不向地政機關囑託塗銷限制登記,進而無法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拍定人亦不得向法院異議或聲請撤拍。
一、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07年6月1日查封時,社區總幹事稱,不動產現為空屋,無海砂屋及其他嚴重影響屋價之情事。該戶於地下一層有一平面式編號64停車位。另於同年8月3日履勘時,在場人呂先生表示,其承租此屋,租期自107年7月25日至109年7月25日,每月租新新台幣25,000元,債務人以積欠呂先生之債務抵償,租賃範圍含停車位。承租人稱屋內物品皆其所有,其搬入時為空屋。然承租人呂先生與債務人間之租賃契約成立於查封後,故拍定後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