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113年4月19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承租人稱租賃期間不記得迄日為何,地政人員稱199地號為市政首璽社區基地,承租人表示承租範圍包含編號130之汽車停車位,嗣據陳報公證租賃契約影本,租賃期間為113年1月1日至119年12月31日,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且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用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9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92,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均塗銷。
五、據鑑價報告所附新竹縣新埔鎮都是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商業區。
六、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七、本件不動產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依據本院112年度聲扣字第16號裁定於112年11月10日以112年偵字第18531號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禁止不動產為移轉、轉讓及設定負擔或其他任何處分,另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裁定意旨,抵押物經刑事扣押(刑事禁止處分登記)後抵押權人仍得行使抵押權,聲請拍賣抵押物,若經拍定執行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其刑事扣押之效力,當自動移轉至抵押物之拍賣所得,於法律所訂不受影響之各項權利依法行使後仍有餘額,在該餘額限度內繼續發生禁止原所有人領取、處分之效力。是本處於本件標的拍定後將依上開裁定意旨函請為扣押之機關、刑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或由拍定人逕向該等機關聲請,通知地政機關塗銷刑事禁止處分登記。惟本處並非刑事扣押機關,無法確保拍定後可塗銷刑事禁止處分登記,請投標人注意並謹慎評估,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