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6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經債權人代理人詢問隔壁鄰居後該鄰居表示1960建號建物為債務人自住。本院復於113年5月14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債務人母親稱1960建號建物現由其居住,債務人未居住於此,且有一停車位,惟1960建號建物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停車位位置及編號為何、停車位是否屬獎勵停車位等相關實際情形應買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拍定後有可能需另行與管委會、現有車位住戶等協商或訴訟,以釐清車位數量、位置或使用權歸屬,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1960建號建物依現況點交,惟因屋內動產均非本件拍賣範圍,故如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屋內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均不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5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10,000元。
四、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為第一種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五、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應買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六、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七、346地號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關於債務人所有1萬分之142部分,依民法物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該公寓大廈之其他建物所有權人如無該基地持分或持分不足者,於其建物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持分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外,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拍賣建物部分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應買人先行注意查證。
九、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十、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