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1537建號拍定後不點交。
㈡承租人黃○誠於前案(112年司執字第88121號)具狀陳報自民國109年租住迄今,並提出租賃契約影本,租賃期間自111年5月1日至114年4月30日。另陳報客廳靠窗地板如遇連日下雨偶有滲水狀況,不清楚是否為漏水造成。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85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77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