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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分別標價,按標別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1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445,000元。
四、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123建號建物於民國91年間查封時為空屋,嗣於111年9月16日履勘時,已作為第三人松鑫國際有限公司之廠房使用,417地號土地為123建號建物之坐落基地、155建號建物為123建號建物之附屬建物。因建物於查封後始為第三人占有,故建物於拍定後點交。417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農業區,無三七五租約。
六、123建號建物為農舍,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於投標時應提出:1、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最近一年度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2、投標人最近一年度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3、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等文件。
七、155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應買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有部分建物占用鄰地394地號土地約2.69平方公尺,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應自行瞭解,如屬無權占用,亦有被訴請拆除之危險。
八、418地號土地(土地登記謄本之土地標示部記載:未經解除套匯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部分為123建號建物占用、部分為同段149建號建物(自用農舍)之坐落基地、部分種植作物、部分作為道路使用。418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農業區,無三七五租約。418地號土地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九、418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2條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於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