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07年9月3日查封時,在場人鍾士聖在場陳稱,其為債務人之弟,不動產目前由其哥哥 鍾鎮宇(即本件債權人)向債務人承租使用,租期自106年3月31日起至110年3月30日止,每月 租金5000元,一次給付6個月,並無減損房價之情事,客廳有增建。 三、9249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且增建部分是 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另增建部分占用2408-1地號土地,遭占 用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四、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五、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民國函覆本件違建類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其 他(一般空地);違建項目: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拍照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