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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現由債務人自住自用,未出租或出借他人;有配置平面停車位(B4編號20、21、2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3年9月2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33025993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9月6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040919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本件建物係105年11月24日完成,依核能安全委員會公告,主要發生於71年至73年間建造或完工之建物,其他年份未進行輻射普查;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土地使用分區屬第三種住宅區。
二、本件拍定後除共同使用部分4055、4056建號建物查無明確之分管契約故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6,3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1,27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五、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