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拍賣之5829建號建物有出租予他人,現無租賃契約可提供,租金一個月兩萬元,租期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建物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拍賣之20925建號建物,可由外部樓梯進出,與本件拍賣之5829建號建物亦有內梯相通。債務人稱20925建號建物有出租予他人,租約自112年1月起,簽約三年,債務人稱租約非其經手處理,不清楚每月租金及押金金額。據債權人陳報租賃契約,門牌號碼新北市蘆洲區長安街49巷15號5樓建物由第三人江○珊承租,租期自113年1月10日起至115年1月9日止,每月租金三萬六千元。本件第三人占有於查封前,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20925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3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70,000元。
四、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