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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民國112年10月30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鄰右稱為債務人父母居住。依地政人員稱廚房部分有增建(即3459建號)。據新莊分局函復稱:「房屋為債務人父母親及妹妹自行使用」。269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構、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3459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此部分業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處理方式:拍照建檔列管),是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三、債權人、在場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註:債權人具狀稱債務人母親表示其中1間房間天花板因淹水問題有部分崩落)、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盡速向法院陳報。
四、1190建號拍定後點交;3459建號若未經建築主管機關拆除,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捌佰陸拾陸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柒拾肆萬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