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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拍定後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債務人稱,執行標的建物為債務人自住,無海砂屋、輻射屋,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房屋有漏水之情事(1樓前後棟中間處)。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四、本件建物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其稱係債務人自行居住,於拍定後點交。
五、本標之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之土地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住宅區。
七、本標內暫編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八、本標暫編號建物有一部座落694、828、1074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九、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十、經本院現場詢問債務人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事;債務人稱本件執行標的無海砂屋、輻射屋或無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但有漏水情事。惟是否確有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並斟酌是否投標應買。
十一、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82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6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