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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53地號上坐落本件門牌金面路315號(即101建號)建物,另有門牌號碼金面路316、317號部分坐落,門牌315號旁有鐵皮屋一棟,及部分門牌316號門前空地;建物部分債務人之母在場,據其稱係由其居住,屋內有輕微漏水、壁癌情形,因債務人未住且未設籍於此,其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土地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五、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六、本標之土地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七、本標內暫編563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40,000元。